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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考勤及工作纪律的补充规定
新闻来源:长春市社会福利院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9-06

为了进一步加强院内工作纪律,理顺绩效考核流程,经院班子研究决定,现对考勤及工作纪律做如下补充规定:

一、考勤补充规定

(一)因公外出(出差、学习、公干)不能打卡的工作人员应填写《因公外出申请单》,注明外出起止时间,事由,并需主管领导签字批准,于周五下班之前,由科室负责人统一送至院劳资室,过期视为旷工。

(二)请假无论时间长短,提前请假并填写《职工请(休)假申请单》;如遇突发紧急事件,次日补写请假单,于周五下班之前,由科室负责人统一送至院劳资室,过期视为旷工。

(三)打卡机、巡更棒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院劳资室备案,岗位、班次出现了变动的需填写《职工岗位变更单》交院劳资室备案,无备案者视为旷工、漏打、串岗。

(四)出勤打卡和巡视打卡情况,院劳资室将不再通报给各科室负责人,劳资员将依据《因公外出申请单》、《职工请(休)假申请单》、《职工岗位变更单》、日常备案、监控录像等情况直接进行考勤处罚,考勤处罚结果将通报给科室负责人,并上报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。

(五)工作人员如果对考勤结果有异议,可以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向院办公室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及说明,院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,1个工日内给予答复。

(六)全年累计6次未巡视打卡和未及时处理养员呼叫的,在编职工待岗学习,不能参与年终评优,待岗期间不发绩效工资;自主聘用、公益岗位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;

(七)出勤打卡方面参照《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》相关条款处罚。

二、工作纪律补充规定

工作时间用手上网聊天、玩游戏、炒股票、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,第二次发现按《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》相关条款给予处罚,第三次发现在编职工待岗学习,不能参与年终评优,待岗期间不发绩效工资;自主聘用、公益岗位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
此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。

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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